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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9: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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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1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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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学校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权
本期点评律师 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 金涛军律师
  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的金涛军律师认为,校方如果未经学生许可而向运营机构泄露身份、学籍等依法需保密的信息,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硬性规定学生使用“夹带银行卡”,属于强制消费行为;而且,银行与高校合作给学生开通银行卡,本身也属于违法违规操作。

  金律师说,学生的身份证信息,属于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高校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和许可,直接向银行提供其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涉嫌泄露个人隐私。而且,高校为学生开通银行卡,如果从银行那里获得好处,还涉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而学生要不要开通银行卡或开通哪家的银行卡,都属于个人选择权,录取通知书里夹带银行卡,甚至规定必须使用夹带的银行卡缴学费,这实质上就剥夺了学生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选择权,属于强制消费。

  此外,银行与学校合作给学生开通银行卡,这本身就属于违法违规操作。《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而录取通知书中夹带的银行卡,银行仅仅是在学校提供了学生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就开通了银行卡,显然属于违规操作,并且存在严重的金融安全隐患。而根据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在柜面开的传统账户,只有这类账户可取现),这意味着已在某行开通过账户的准大学生,是不能开通新账户的,如果银行不加区分,只要学校提供身份证号码就开通新账户,显然也属于违规操作。

  至于在录取通知书里还夹带了电话卡,就更是违规了。早在2011年7月12日,工信部就发布通知,并于2012年3月再次发布通知,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在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期间或允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的其他时间,要求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协议方的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另外还提到,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凡有上述行为、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机构,可以为管理需求制定相应的措施,但在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及自主消费选择权的情况下,最好事前与学生进行相应沟通,尊重学生相应的权利,不能以违法违规的方式来进行强迫消费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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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通知书“捎来”一堆卡
律师点评:学校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权
富阳日报城事09律师点评:学校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权 2017-08-11 2 2017年08月11日 星期五